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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撞伤 伤者获双份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那么造成其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就可以不用赔偿经济损失了吗?对此,法院的判决是:获得工伤待遇后仍可向肇事方索赔。近日,牟平市民王先生在已经获得工伤待遇5.5万元后,又从肇事人刘先生处领回了4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 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刘先生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28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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