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 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 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 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 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 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 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 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 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 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 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 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 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 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