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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残废军人离职后旧伤发作,依照规定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1972 年5 月,罗战在部队因公受伤致残,被定为二等甲级伤残,领到了民政部所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1976 年,罗战复员回地方,被安排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工作。在那里,罗战先后当过收发员、食堂管理员、秘书、商行经营管理等职务,到了1990 年,单位安排罗战到门卫值夜班,被罗战以孩子小、不适合夜班工作等理由拒绝,从此,单位再也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罗战开始在外面打工。

    2002 年,罗战意外摔伤了那只伤残的手臂,造成骨折,为治疗支出医药费3800 余元。罗战找到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要求全额报销医药费。但是发现原单位的性质已经在1997 年由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单位,并参加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条例,罗战只能报销部分医药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罗战在部队受伤时定性是二级甲等伤残,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 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该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 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并且,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1994 年3 月起,机械研究所就停发了罗战的工资,从1998 年10 月开始,仅发给罗战200 元生活费,近一两年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罗战最低生活费。
    在对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东城区法院的辩词中,机械研究所解释道:之所以在1990 年以后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是因为他不服从单位的安排,不接受门卫岗位的工作。而停发工资的理由是,罗战曾经担任过天力公司大鹏电器商行的经营工作,后发现商行在经营中的违纪问题涉及到罗战,所以研究所给予罗战等人扣款处理。“由于罗战长期不上班,不服从安排,研究所陆续扣其30 %、50 %工资直至1994 年3 月停发全部工资。从1998 年开始,又给予罗战每月200 元生活补贴,并按在岗同类人员(1000 元) 缴纳各种保险费。后来又按最低生活费(现为326 元) 发放生活补贴。”

    关于罗战的待遇问题,机械研究所认为,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专门解释, (一)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四)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公(工) 伤待遇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才可以百分之百报销,罗战的手臂骨折并不是旧伤复发,所以不应享受百分之百报销。机械研究所还向民政部优抚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进行了咨询。《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在2003 年6 月9 日的答复中,关于残疾军人在单位应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的解释是:首先是医疗待遇,伤残军人只有是在旧伤发作需要治疗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工伤(或公伤) 的待遇标准全额报销医药费,如果不是旧伤发作,一般的因病治疗应当根据单位或国家统一的报销标准或用药范围来报销。另外,关于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问题,如果该伤残军人依法提供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是因为伤残军人的原因没有向单位提供劳动义务或者是单位没有适合岗位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

    罗战的代理律师张冲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也就是说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既可以从单位领取工资,同时也可以从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伤残抚恤金。而机械研究所从1994 年到现在,一直没有给罗战发放这项伤残抚恤金。

    2003 年6 月,罗战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但机械研究所仍为罗战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未执行国家规定。机械研究所的职工医疗费报销规定中,没有对革命伤残军人进行优待的相关条款。仲裁委员会还认为,罗战虽是机械研究所的职工,同时也是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未制定出具体办法之前,罗战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机械研究所应当向各级主管部门请示解决。仲裁委员会认为:革命伤残军人的级别有7 个,企业职工工伤有10 个级别,二者之间如何对应,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罗战要求按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级别对应企业工伤等级五级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依据,于是,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罗战的请求。

    在仲裁裁决后,机械研究所仍然为罗战报销了3800 元的医药费,一次性发放住房贷款5 万元,并给罗战办理了内部职工退养手续,一般职工是每月500 元,罗战是每月700 元。但是对于罗战补发1994 年到2004年的伤残抚恤金的要求,研究所不予理睬。罗战把机械研究所告上了东城区法院,要求补发1994 年到2004年的伤残抚恤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罗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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