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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渣伤眼被认定工伤 厂方不服状告社保局败诉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工人在工作期间,眼睛被铁渣击伤,然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厂方对此事却不予承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省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人冯某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4年5月,冯某到卫辉市太行饲料机械厂工作,任油漆工,月工资900元。2005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该厂喷漆班打磨饲料机时,不想竟被砂轮溅出的铁渣将右眼击伤,后经诊断为“右眼角膜溃疡”。   

    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冯某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了上述事实,经询问该机械厂负责人付常海、工人申思伟、申学盛,均证明冯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的伤害。遂对其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厂方不服该认定通知书,向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3月16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冯某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冯某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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