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学生发生抓扯,兼职老师在早读课上摔伤后,成都市劳动局为其作出了工伤认定,然而学校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劳动局告上法庭,声称其工伤的裁定是错误的。到底老师受伤算不算工伤?昨(7)日,此案在金牛区法院审理终结,法院维持了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原告腾飞学校负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教育学生老师受伤
去年6月16日早上7时55分,在金牛区腾飞学校任教的老师刘长勇(化名)如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学校,开始监督自己所教的7年级(2)班学生早读。行走在课桌间,安静的教室里突然传来阵阵嬉笑声,坐在二排的学生张凯正与同桌谈笑。
学生的无礼彻底激怒了刘老师。“自己不想学,就不要影响其他的同学!”刘老师快步走到张凯面前,一把抓住他的衣服,想把他赶出教室。张凯一脸倔强,用力挣脱。只听“哎哟”一声惨叫,刘老师一个趔趄,摔倒在地,抱着腿痛苦地呻吟。
在校方的护送下,刘老师被送进了四川省人民医院,经医生鉴定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认定工伤校方不服
11月20日,刘长勇向市劳动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局经过调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劳社部所发文件之规定,认定刘老师所受伤害为工伤,于去年12月14日为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腾飞学校以刘老师仅是学校的兼职教师,并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市劳动局的工伤裁认不合理,一纸诉状将市劳动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刘长勇在受聘期间并未与校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他服从于学校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学校以月工资的形式向刘长勇支付报酬,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法院作出了解释,工伤是必须在职工“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它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该案中,刘长勇在正常教学工作时间、规定的教学场所,履行教学的本职工作时受到人身损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学校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对刘长勇所受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