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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致残也应按工伤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7日

 

    为应付“用工荒”,某公司决定利用寒假,招聘一些中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2010年1月4日,年仅15岁的小蒙也成了受聘者中的一员。三天后的中午,即将下班时,由于打磨机突然出现故障,一根长约1厘米的钢丝飞出击中小蒙的左眼球,导致左眼球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经过手术,孩子的左眼球晶体已被替换,但视力已经由过去的1.3降至0.3,甚至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镜。小蒙家人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公司则以其与小蒙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小蒙不属可以获得工伤的主体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判决:对小蒙应当视同工伤,公司必须对其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非法用工并不影响公司成为工伤事故赔偿的主体。《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指出: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也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另一方面,因非法用工致伤也应当视同工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金。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也指出:“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其表明:获赔主体包括童工,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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