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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综合保险须承担工伤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

  案件情况:

  丽娟跟着老乡从安徽来上海打工,2003年7月28日,她经人介绍进入沪上某电器公司,担任压塑机操作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这让丽娟觉得自己非常幸运,她想着,自己一定要卖力工作,多挣点钱回去。家乡的亲人很快也接到了她找到工作的报喜电话。

  然而,这份好运似乎犹如天空中划过的流星,才过了一个多月,丽娟在工作时就不慎被压塑机压伤,而且右臂伤势不轻。2003年9月13日,丽娟受伤的那天,公司当即就把她送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大鱼际大部骨折。此后,丽娟住院17天,出院后又复诊了几次。10月31日,进行了拔钢钉手术。这期间的医药费,公司都为丽娟支付了。

  丽娟的事故发生的当天,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年4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也有了结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当丽娟提出,除了支付医药费,公司还应该支付她工伤津贴和伤残补贴时,公司却拒绝了她的要求。

  公司表示,丽娟进入公司发生事故时还处于试用期阶段,由于她严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才造成右手压伤,所以公司因她违反规章制度已经于2003年12月1日与她解除了用工关系。对于支付工伤津贴的要求,公司不予认可。从她受伤后到解除用工关系的这段时间,公司可以考虑按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至于伤残补贴,公司在她受伤后已经给予积极治疗,2003年9月29日,她出院时手指可以活动,医生嘱咐她加强活动,以便更快地恢复正常的功能。所以,公司对现在的鉴定结论不予接受,不同意支付伤残补贴。另外,公司告诉丽娟,她的医药费公司已经都支付了,由于是她违规造成的事故,公司其实不必承担这些费用的。

  面对公司的拒绝,饱受身体痛苦又同时承受着巨大经济压力的丽娟只得一纸申诉告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她要求公司按照她每月7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至今9个月的工伤津贴6300元以及根据她的致残程度支付伤残补贴9万元。

  仲裁结果:

  区仲裁委审理后查明,申诉人丽娟是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被诉人某电器公司未为申诉人办理过外劳力用工手续,未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做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金一次性支付。另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综合保险费用,在补缴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上海某电器公司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因该公司未为丽娟缴纳综合保险,因此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自行承担赔偿费用。不能以已支付了医疗费为借口、也不能以因员工违章造成事故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调解不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工伤津贴6300元和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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