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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算工伤吗?

作者:仓一荣  来源:华商晨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13日

)刚从湖南长沙到沈阳打工,上班的第二天,31岁的胡先生就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悲痛不已的家属认为,胡先生在上班途中遇车祸去世,应属于工伤,项目单位应对此负责。

而胡先生与项目单位之间还有两层包工头。那么,项目单位和包工头,究竟谁应该对胡先生负相应责任呢?

农民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今年5月末,31岁的胡先生刚刚到达沈阳。经熟人介绍,在浑南新区的一个工地找到一份工作。

6月3日是胡先生上班的第二天。当日早上,胡先生和堂哥两人乘坐小包工头驾驶的面包车去工地上班,车里还有另外两名工友,共5人。

胡先生的堂哥回忆说,7时50分左右,他们坐的车距离工地还剩不到50米。在一个十字路口,车子由南向北行驶,快开过路口时和一辆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车里其他4人受伤,而胡先生不幸当场身亡。

胡先生的亲属王先生说,胡先生家里还有60多岁的父母、妻子和7岁的儿子,“家里的顶梁柱没了,一家人都不知道以后怎么办才好。”

家属索赔80万,谁赔偿存争议

王先生说,胡先生上班的工地是沈阳一家公司的施工项目。出事后,胡先生的家属决定索赔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0余万。

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李经理。李经理说,公司本身没有施工人员,所以聘用了一个施工队。负责人姓叶,他是大包工头。而叶先生又聘用了一个小施工队,负责人姓胡,也就是车祸时驾驶胡先生乘坐车辆的人。

李经理说,公司和去世的胡先生之间有叶先生和胡先生两层包工头。施工前,公司和大包工头叶先生签了协议,其中一条规定,由叶先生方面负责工人们的人身安全。对于工人的不幸去世,李经理表示同情,但对家属的索赔,李经理并不接受。

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联系了大包工头叶先生。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叶先生挂掉了电话。

王先生说,目前,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没有出来,家属还在等待结果。

律师:大小包工头应负连带责任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没有出来,但因为去世的胡先生不是车辆驾驶人,应该可以初步认为胡先生不负主要责任,则应该认为胡先生的去世属于工伤。

王飞说,除交警等方面的责任认定外,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大小包工头应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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