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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下班非必经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仍为工伤

作者:胡永平 丁太玲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5日

因不服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安徽省宣城市某单位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裁二定三诉讼,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行政诉讼。

2012年1月5日17时35分左右,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2012年2月13日,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在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2012年10月26日,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用工单位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1月23日,陈某向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2012年12月28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陈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决定,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4月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陈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非陈某下班回家的合理必经之路,且陈某受伤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所以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经过庭审查明陈某与其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陈某是在其下班回家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法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陈某为工伤。经过调解,终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所在单位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陈某,至此双方争议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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