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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自身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作者:张璐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31日

【案例】

2016年1月4日上午,53岁的钱先生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作,由于本来就有高血压,在操作岗位上,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湖州市某医院,经诊断为脑溢血,需要马上手术抢救,经过8个多小时的手术抢救,最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钱先生的儿子向单位要求申报工伤。单位负责人却说,钱先生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不是因工作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给予申报工伤,双方协商多次未果,钱先生儿子来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法律服务窗口咨询,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申报工伤?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进行申报?

【分析】

《工伤保险条列》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钱先生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依法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以钱先生系自身疾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没有为钱先生申报工伤,钱先生儿子可以在钱先生死亡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湖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提示】

钱先生的案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三是条例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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