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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期间昏迷,算不算工伤?

作者:陈珍 石鑫 张波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31日

李某是城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莫名昏迷,后经诊断为脑干、双侧大脑半球脱髓鞘改变、肺部感染等,但未确定昏迷原因。李某所在的公司随后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奈之下,李某的家人以李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据立法本意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撤销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出差时莫名昏迷 被认定不算工伤

李某在城区某公司负责区域市场的常规工程设计,2014年6月30日,李某按照单位安排前往外地出差,次日与公司失去联系,后被发现昏迷在出差地公司为其提供的临时宿舍内。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双侧大脑半球脱髓鞘改变、肺部感染、菌血症、筛窦炎、左侧乳突炎、压疮,但未确定昏迷原因。

2014年7月13日,李某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继续治疗,仍为昏迷原因待查,且未康复。2014年7月25日,李某所在公司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于同年9月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李某的家属以李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于2015年5月8日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突发疾病导致昏迷,不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某的家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家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对李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昏迷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因工外出期间昏迷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对非工作原因的举证义务,但本案中用人单位亦认可原告昏迷是工伤。由于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性和延伸相对宽泛,即因工外出期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因此,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在临时宿舍内昏迷属于因工。

在原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原告昏迷是因工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职工是突发疾病导致伤情,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排除了原告是中毒的可能性,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昏迷系突发疾病所致,鉴于原告昏迷情况复杂,并不足以排除昏迷是原告因工受伤。据此,法院认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就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该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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