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假期到单位领福利遇车祸未被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2日

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用人单位领取清凉饮料,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6月,陈某某向大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大足区人社局认定陈某某此次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不予认定工伤。陈某某不服,遂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用工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情形。因此,原告认为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陈某某前往用工单位领取清凉饮料时处于休假期间,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的支配程度较弱,是否领取清凉饮料以及何时领取,有其自主性和不确定性,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不能等同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领取单位发放的福利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与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存在直接关联,与职工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较弱。发放清凉饮料是单位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发放的福利,并非工作所必需,其性质有别于直接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因此,职工前往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