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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定退休年龄遇工伤社保局不予报销遭败诉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2日

某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何某某在璧山区社保局处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7月,何某某在该用人单位上班时,不慎从机器上摔下受伤。

经申请,璧山区人社局认定何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璧山区社保局审查后认为何某某不符合报销条件,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璧山区社保局履行支付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撤销璧山区社保局作出的《通知》,并责令璧山区社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该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当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时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保费,社保部门疏于审查而收取了保费,他们之间就建立了一个特殊的保险合同关系,社保部门就应当履行此保险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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