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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被同事打伤 算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07日

在工作中,我们除了要把事情做好,还得处理好同事关系才行。道理谁都懂,可是每个人的处事风格不一样,没磨合好,可能就会产生矛盾,轻则冷眼相待,重则大打出手。要真打起来,有人受伤了,算不算工伤呢?

  案例

  宋先生在一家经营水果产业的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2013年8月的一个下午,他在公司所属的葡萄园内驾车运输肥料。当他将车停在路边由其他人员卸化肥的时候,公司生产科科长,也就是他的领导曲先生刚好看到,觉得停车位置太靠近路中央了,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要求宋先生挪一下车子的位置。

  宋先生说,这里是坡道,不方便挪车,曲先生就把他拉下车,自己上去驾车挪动位置。宋先生感到很不满,出口辱骂,曲先生下车后,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曲先生动手把宋先生打伤了。

  后来,2014年2月,双方在公司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曲先生赔偿宋先生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宋先生则不再追究曲先生的法律责任。

  2014年4月,宋先生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核实情况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宋先生不服,便告到了法院。 争议

  宋先生的伤,到底是不是工伤?在法庭上,双方谁也不服谁。

  分析

  所谓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上面的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宋先生究竟是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按照人社局的说法:不算,因为事情要分两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与工作无关。宋先生受伤的原因是双方相互辱骂。
 问题是,这件事真能分成两个阶段来看待吗?

  纵观整个事件,宋先生和曲先生是因停车位置问题发生争执,本质上是工作上的事,不属于私人恩怨,从本质上看,是因工作原因遭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

  不过,人社局还说,宋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个看法对吗?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且该条例未将个人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认为职工有错就不给认定工伤是不对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同事打伤算不算工伤,关键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如果纯粹是由于私人恩怨被同事打伤,那就不是工伤了。当然,不管是不是工伤,打人或被打终究不是一件好事,大家都是拿工钱替人做事的,何必彼此为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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