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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4日

        第131条  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作业场对各部进行检查和整修,确保运行安全,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回送的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申请挂运命令,批准后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1辆为限);当是关门车时,列检作业场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需限速运行的,在《检修车回送单》中注明限速要求。
        第132条  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定检到期、过期须由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铁路货车,应分别在铁路货车两侧定检标记附近的票插内插设有关色票,在填插色票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理扣车;对填发《检修车回送单》的铁路货车,待回送到站后再插设有关色票办理扣车。
        第133条  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插撤。
        第六章 列车技术质量管理
        第134条  列车技术质量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第一时间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第一时间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要求,强化列检作业组织、规范作业流程、落实作业标准,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并加强对列车技术质量的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列车技术质量,提高货车运用工作管理水平,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载提速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
        第135条  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根据列检作业布局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将各管理“点”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沿列车运行方向向前传递,连点成线,共享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数据,逐步形成车辆段、铁路局及铁路局间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通过全面掌握和控制列车技术质量,实现铁路货车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畅通高效。列检作业场是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管理“点”,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录入、统计、分析、监控的关键环节;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质量信息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信息也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36条  列检作业场要建立以列检作业组织为基础、列车技术质量管理为核心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列车技术作业信息包括列车编组、铁路货车技术结构等基本信息,接收来车方向的报警、预警及状态等预报信息和检查作业、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确认及处置等作业信息。通过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形成列车技术作业后的列车技术质量基本信息、反馈信息和预报信息,并向前预报、向后反馈。
        第147条  列检作业场要在全面发现、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和真实记录、实时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铁路货车故障产生—列车技术作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处理质量确认”的管理要求,加强列车技术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不断提高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能力,保证列车技术质量达标可控。
        第138条  车辆段要逐步形成由所有列检作业场和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组成的、适应列车运行要求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建立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为基础、以铁路货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的列车运行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铁路货车运输安全和列车运行情况,全面控制和管理列车技术质量,完成检修车扣留、回送、管理等生产组织工作。
        基础信息管理要求
        第139条  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列车技术质量的基础信息。按照故障的发生特点以及对行车安全危害程度的不同,铁路货车故障分为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铁道部定期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典型故障进行规律性、倾向性分析,加强对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进行指导;铁路局、车辆段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为日常铁路货车故障的监控管理重点,加强对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评价;货车运用车间利用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信息,提高现场技术作业质量控制。
        第140条  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发现、处理、确认铁路货车故障后,须将故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到《检车员工作手册》中。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时间、车次、编组辆数、作业股道等。现场检车员还须记录作业工位及检查铁路货车范围等。
        2.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车种车型车号、编挂位置、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小件修范围故障除外);故障方位、部位、运行方向左右侧、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等。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还须记录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3.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处理地点、处理方式、处理人或修理人员姓名等。换装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时,还应记录换上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来车方向报警(预警)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预报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应填写故障的基本信息、现场确认的发现信息及处理信息等。
        第141条  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还要将抽查时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检车员发现典型故障的确认信息、列车队修理质量的检查信息及其他要求记录的信息,详细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列检工长)》中,并对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的《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相关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142条  动态检车员、动态检车组长要按照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运用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通过值班员向现场预报,并将现场检车员反馈的检查、确认、处理信息录入,生成完整、准确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作为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
        第143条  《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基本信息、发现信息、处理信息和预报后需要确认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要实时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并保证《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与HMIS运用子系统中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对应一致。
        具备自动接收作业信息和反馈信息的列检无线信息交换手持终端(简称:列检手持机,替代车统15)是《检车员工作手册》的信息化手段,列检作业人员通过列检手持机录入和确认的信息是HMIS运用子系统的信息来源,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以HMIS运用子系统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为质量追溯依据。
        第144条  列检值班员交班前,应对本班的列车技术作业及检修车扣留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班组的《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及《铁路货车维修记录簿》、《典型故障登记簿》、《制动故障关门车登记簿》、《定检过期车登记簿》、《车轮踏面损伤车登记簿》、《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等。列检作业场还应按前日18时起至当日18时止的时间段统计要求形成《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并上报。货车运用车间、车辆段也应有《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和《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
        第145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应比照列检作业场建立HMIS运用子系统,负责信息的录入、统计、分析、上报。
        第146条  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 检车员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上,处理后按规定由相应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或抽查。
        2.列检作业场对发现的典型故障及重点故障,应及时组织在现场进行拍照,每班汇总分析,每月汇编成册。数码相片内容包括: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故障部位(故障处所特写)、故障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等区域。
        3.对故障配件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典型故障,列检作业场值班干部要及时逐级上报,由车辆段组织在24h内对典型故障进行复核。
        4.典型故障入站修作业场临修的,站修作业场要在铁路货车修竣后,及时将相应的修理信息和换上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3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5.因典型故障中滚动轴承故障换下的轮轴,车辆段要组织对滚动轴承进行退卸、分解、检查、鉴定,做好记录,并将滚动轴承的技术状态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15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作业质量分析
        第147条  列检作业场要对列车技术作业中主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主动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故障发现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能力和水平,以故障处理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信息准确率反映信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由HMIS运用子系统统计、分析。
        1.故障发现率:列车技术作业中(含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分别统计。
        2.故障处理率:
        (1)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扣修的定检车和临修车、列车队大件修和小件修分别统计。
        (2)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的比率。
        3.信息准确率:HMIS运用子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中,准确项目数与总项目数的比率。
        第148条  列检作业场要按月统计分析故障发现率、故障处理率、信息准确率,真实、准确评价列车技术作业质量,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化措施,并组织落实。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比照执行。
        第149条  铁路局、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要充分利用货车运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有关信息,指导铁路货车造修和运用工作,针对运用铁路货车惯性质量问题,改进造修工艺,提高造修质量,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
        质量责任及管理
        第150条  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分为漏检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检责任)和漏修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修责任)。
        现场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作业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或未对来车方向的预报信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现场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动态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图像进行检查,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动态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或提交确认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
        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处理要求对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处理不彻底,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消除的,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应承担漏修责任。
        货车运用作业场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违章违纪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漏检和铁路货车故障漏修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漏检责任和漏修责任。
        第161条  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导致后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质量责任。
        1.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故障责任。
        3.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存在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过限车、车体车门破损车、定检过期空车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及其他故障(未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的具体考核范围及考核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实施。
        4.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铁路货车,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及责任漏检故障、责任漏修故障,也要比照上述要求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
        5.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管理要求,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应对上述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152条  列检作业场应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的相关信息和现场检车员确认的车轮踏面擦伤、剥离、缺损、轮缘磨耗、辐板孔裂纹等接近运用限度的情况,预报给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由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对铁路货车技术状态进行重点检查复核,按规定处理,并反馈检查复核结果。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
        第153条  全面开展列车技术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以自我评价为基础,通过监控评价反映自我评价的真实性,促进自我评价质量的提高。铁路局应根据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的管理办法,明确评价组织、评价范围、评价流程、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154条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为具体项目和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优质列车、合格列车、基本合格列车、不合格列车,评价标准实行千分制;其中:典型故障每件核减100分,重点故障每件核减50分,其他故障每件核减20分。
        1.优质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950分及以上。
        2.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80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到达、始发作业列车无制动故障关门车,得分700分及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为不合格列车:(1)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2)发生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3)典型故障;(4)到达、始发作业的列车中有制动故障关门车;(5)得分在700分以下。
        第155条  自我评价是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列车技术作业完毕后本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时发现的及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反馈的漏检故障、漏修故障为基础数据,按列评价,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对自我评价中存在的漏检漏修问题要落实责任,从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材料配件、作业条件等方面,查找发生漏检漏修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156条  监控评价是按照站区内始发作业监控到达作业质量、站区间监控上一个列检作业场作业质量的要求,由铁路局、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组织在列检作业场进行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和鉴定。铁路局每月要对管内特级列检作业场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24h的监控评价工作,季度汇总后5日内上报《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监控评价工作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并按月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报告。
        第157条  铁路局每季度在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组织对相邻铁路局列车技术质量进行一次监控评价工作。每次评价列数不得少于30列,其中区段和摘挂货物列车不低于15列,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并将评价的总体情况及明细表、分析表电报通知相邻铁路局,抄报铁道部。各铁路局接到相邻铁路局电报后,要组织车辆段对出现的各类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分析,查找漏检漏修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总结倾向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每季度末铁路局车辆处要将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责任、整改措施和具体要求上报。
        第158条  列检作业场要建立场际间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接收和反馈的电子或纸质台账,对列车技术质量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和管理,采用电子邮件、信息系统或传真等方式接收和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信息包括:列车基本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及信息接收、反馈、回执情况等。对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班统计反馈,必要时还应附清晰的电子版照片或影像资料。
        列检作业场接到对方反馈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后,要对具体铁路货车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通知对方。对反馈的铁路货车核实情况有差异的,双方要共同进行调查分析,确认铁路货车故障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地点;无法调查分析、确认的,由货车运用车间或车辆段组织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59条  相邻铁路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研究分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由主办铁路局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相关铁路局对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中反映的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铁路局还应组织车辆段间定期召开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
        第160条  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是货车运用管理人员掌握列车技术质量及管理情况的重要工作,是指导列检作业场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车辆处主管副处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2.车辆处运用科(货车科)科长或主管科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3.车辆处货车运用专职、5T运用专职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3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列。
        4.货车运用各级管理人员要重点对安全关键时段和特级、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列数不得少于50%。每次抽查列车技术质量时,均应在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记录簿》登记,并详细记录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漏检漏修情况及指导意见。
        5.车辆段要比照上述要求,制定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列车技术质量抽查的工作安排及要求。
        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
        第61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修理原因造成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装置、交叉杆、轴承等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在故障发生之时起24h内复核,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书,并确认责任单位的收报人及收报时间,同时抄报铁道部。电报或电传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车次、编组辆数、编挂位置、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铁路货车故障方位、部位、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等,并附故障部位的数码相片。
        按规定进行赔偿或由责任单位提供配件。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书10日内到现场确认,经确认无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使用的新配件或由车辆段代购新配件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提供,故障损品交责任单位,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72条  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因设计、制造、检修原因,产生严重裂纹、破损、变形及严重的非正常磨耗时,如确需返回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修理(简称:责任返厂修或责任返段修)时,应逐级上报,并根据车辆调度命令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回送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
        第163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的临修铁路货车故障(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扣入站修作业场后因不具备检修资质和能而无法施修时,经临时整修,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应请令回送,无法安全自轮运行的应装车回送至有检修资质和能力的车辆段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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