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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SHMS与EMS一体化管理体系要素要求的分析

作者:王顺祺 王静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建立“一体化”的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整合体系建立实施过程中,多数企业是成功的。但也不少企业没有仔细研究两个标准的共性及其差异,使所建立的“一体化”体系不能完全符合两个标准的所有要求,从而使体系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
  OSHMS和EMS两个标准,从方针到管理评审都包括了17个管理要素,要素的结构设置完全相同,虽然个别要素的名称略有差别,但管理功能基本相同。两个体系均属于文件化、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同样遵循P-D-C-A的管理模式,体现预防为主,实现持续改进;同样强调方针、目标、运行控制与环境、危害因素的一致性要求。但由于两个标准关注的对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在对两个体系要素的要求进行比较后,会发现在一部分要素的要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

1两个标准中差别比较明显的要素分析

  1.1“对危害辫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与“环境因素”(4.3.1)
  这一要素在两个体系标准中的作用虽然是相似的,但要素中的要求差异较大。这是由于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其不同点是:
  (1)识别范围不同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范围包
  括: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
  这样的提法与环境因素中“确定其活动、产品就服务中,它能够控制绒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有相当明显的区别。
  ①“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一方面包括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状况,设备启动、停止和发生故障的状况,设备维修、调试的过程,保护装置失灵鱿负载突然发生变化的状态;另一方面还包括操作人员遵守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以及发生误操作或者未遵守安全规程的情况。这些内容与环境因素识别中的“三种状态,三种时态”所包括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②“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入员的活动’和“工作场所的设施”这二条规定,特别注明要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工作场所的设施不论属于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均应认真细致地辨识其危险源。对于合同方的人员和设施方面的危害辨识要求的细致程度,与环境因素中对“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所要求的细致程度有原则上的差别。环境因素中,只是对于合同方在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并提出管理要求;而在危害辨识中对合同方人员在工作场所可能造成的危险,应认真仔细
  地辨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所以,两个体系中对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的要求是有较大区别的。
  ③环境因素的识别要包括产品中的环境因素,即包括产品制造、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而危害辨识中,没有要求对产品使用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范围中,已明确规定:“本标准针对的是职业安全健康,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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