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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如何与ISO14001整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1.如何处理两标准的4.3.1条款要求 
    这要依据组织的性质、规模来确定。一般而言,虽然ISO14001 标准和《审核规范》的4.3.1条款要求从表面上看有许多不同:一个将环境因素,一个讲危害、风险;一个要求制定风险计划,一个没有在本条款明确这项要求……但抛开其管理对象不谈,二者同样具有“识别(辨识)、评价、更新”的要求,而且“控制计划”同样可以用于环境因素,“定期评审”也不必只针对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这就不难解决,完全可以在手册的同一章节、同一程序中整合。 
    2.注意矛盾点的合理解决 
    由环境因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自身性质所决定,有些问题形成了很明显的对立矛盾。如照明,灯多、功率大会形成“电能浪费”的环境因素,而灯少、功率小又可能造成“作业环境不良”的职业危害;又如噪音、粉尘,排出去时关注重点是环境因素,密闭在室内则是对现场操作者的职业危害、风险。对这类问题,在建立整合体系时要认真考察,慎重对待,选取最佳控制措施。 
    3.整合中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如“评审”,尤其在《审核规范》中,关于评审的要求除管理评审外尚未有8处之多,应予以适当的安排。 
    4.确定控制程序的数量时应考虑的问题 
    4.1标准的要求 
    ISO 14001标准与《审核规范》在体系程序化上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均有11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也就是说,不论组织规模大小,性质如何,建立程序的下限是11个(将其中若干程序合并的除外)。 
    4.2 整合的要求 
    大致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通用要素程序。指在管理目的、对象和内容上不必进行细致区分,以完全相同的工作流程和控制条件即可满足要求的要素的程序,如内审程序。 
    其二,差别明显的相对应要素的程序。指在管理目的、对象和内容上有明显不同,必须分别明确控制条件方可满足要求的要素的程序,如“4.3.1环境因素/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这类要素,既可以设置一个程序解决问题,也可以设置两个或多个程序来满足要求,这要看组织的性质、规模、环境要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情况而定。就一般情况而言,从整合的角度,当然还是能用一个程序解决就用一个程序。 
    其三,运行控制所需的程序。运行控制需要多少程序,要依方针的要求、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的识别、评价结果、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内容而定。作为整合体系,也还是要本着通盘考虑、能合不分的原则,尽可能将相关两个方面问题放在一个程序中控制,如以《能源管理程序》规定照明设备及照明控制要求,兼顾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两方面。 
    4.3 其他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如场所、周边环境、人员素质、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财务状况、操作难度以及第三层文件的支持程度等。 
    体系是系统工程,整合体系是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注意发现“同”,有利于能合即合;注意发现“异”,有利于避免遗漏,决不可忽视。同时说明一点,要准确理解ISO14001与《审核规范》的内涵,必要时,应参照ISO14004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论述(如《审核规范》4.2条款中的第4 条,参照“指导意见”3.1条款的解释,才会清楚地解释:它既是对方针内容的要求,也是对方针实施的要求。)。使整合体系能够全面满足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需要长时间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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