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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北峰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A标段)工程“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9年1月7日晚19时许,北峰街道辖区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A标段)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1人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北峰街道办事处及市住建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委托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北峰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A标段)工程由1#、2#、3#、5#楼共4栋27-31层高层住宅楼及1-3层商业裙房组成,总建筑面积为114837.05㎡;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94973.51㎡,地下室一层,建筑面积:19863.54㎡。建设单位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为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立公司),建机一体化企业(塔吊租赁与装拆作业分包单位)为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乾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开工,合同工期880日,目前工程正处于桩基和地下室施工阶段。现场已安装2台塔吊,发生事故的塔吊为5#塔吊,塔吊工作幅度为38米,系徐州建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QTZ80)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编号:闽DA-T06014,2018年12月10日安装完毕,2018年12月12日检测合格,2018年12月24日组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亨立公司位于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于1995年04月04日成立,注册资本10518万元,法定代表人苏建辉,项目负责人李东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506020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4﹞000299-3。

(三)相关单位情况

1.立乾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七号经协大厦十五楼E单元,于2009年7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33502612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2﹞XM0022-2。

2.建研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镇西工业区,于2004年7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曾云英,本项目负责人吴建忠。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35002641。

3.住宅建设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158号泉州商务大厦8层,系泉州城建集团权属企业,于1996年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426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伟忠,本项目负责人杨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7日19时许,位于北峰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A标段)工程起重作业现场,由秦海平负责操作5#塔吊,钢筋工杨建溪负责吊物捆绑,两人配合进行吊运作用,使用一根长1.4米直径22mm螺纹钢制作成弯钩吊具,将1吨多的箍筋串联成堆进行吊运,当吊物离地高度约为5m,吊臂转动移位时,突然串联箍筋的钢筋弯头断裂,整捆箍筋掉落,砸压到正在地下室基坑从事砖胎膜作业的孙高辉和李留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施救,将2名伤者紧急送往910医院(原180医院)抢救,李留来受轻伤,孙高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30分许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起重伤害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死者孙高辉,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泥水班组工人;李留来,轻伤(1月8日已经治愈出院),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泥水班组工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秦海平(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甘A042015005025,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司机)在吊运箍筋时,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在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料斗或吊笼、司索信号工不在岗、箍筋重量不明等情况时,仍起吊重物,且吊物直接从地面作业人员上方通过,属严重违章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亨立公司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无针对性,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2.立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塔吊司机等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无针对性。

3.建研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够到位,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住宅建设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未能严格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为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塔吊司机秦海平在吊运箍筋时,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在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料斗或吊笼、司索信号工不在岗、箍筋重量不明等情况时,仍起吊重物,且吊物直接从地面作业人员上方通过,属严重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泥水作业人员孙高辉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作业区域内有塔吊在吊运钢筋,仍在吊物运行路线底下砌筑砖胎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3.泥水作业人员李留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作业区域内有塔吊在吊运钢筋,仍在吊物运行路线底下砌筑砖胎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亨立公司按规定给予处理。

4. 亨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亨立公司项目经理李东海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建研公司项目总监吴建忠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住宅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坤对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宅建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亨立公司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无针对性,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立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塔吊司机等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无针对性,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建研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够到位,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未能严格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亨立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立乾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研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四)住宅建设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通报机制,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范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五)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北峰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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