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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石井镇“9·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22年9月29日11时41分许,在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刮二轮电动车、造成该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7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南安市石井镇“9·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道路亡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委办〔2022〕34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核实了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相关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安市石井镇“9·2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证相关视频等分析认定,2022年9月29日,冯高财驾驶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村路由石井镇区方向往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方向行驶,于11时41分许行驶至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时,冯高财驾驶车辆向右改变行驶轨迹过程中,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刮到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由郑清苗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郑清苗倒地后被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郑清苗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冯高财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现场有伤者,于11时43分许,拨打110报警电话处置,并请求帮忙呼叫120急救电话。

12时8分许,120急救、医疗人员到先后场实施救援,并确认当场死亡1人。

12时10分许,警察到现场处置。

14时5分许,现场处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复通行。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天气情况

2022年9月29日,事故区域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四)驾驶人情况

1.冯高财,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干市社庚乡同良坂村委会彭家村45号,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6232919640417****,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362300154095,发证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25日,有效期止:2024年6月25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6232919640417****。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冯高财本年度交通违法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近三年来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8例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近三年来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2年9月29日12时17分许,在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由市公安局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冯高财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郑清苗,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虎井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01204****,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郑清苗因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车辆基本情况

1.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赣L71108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冯子荣,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鱼塘村320国道边,实际所有人:冯高财,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40417****,住址:江西省余干市社庚乡同良坂村委会彭家村45号。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36060000021974,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236060000021868,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基本情况: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GMDVPEB6M0604373,电机号码:T9180104869),车辆所有人:郑清苗(该车驾驶员),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虎井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01204****。经查,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险。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

(六)肇事地点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事故路段为乡村道路,技术等级四级,经度:118度23分50秒,纬度:24度69分07秒,现场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无道路交通标志、无道路交通标线、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水泥路面、路面状况凹凸不平、路表干燥,路宽9.0米,由石井镇区方向往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方向的右后方有一宽19.8米的路口;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肇事车行驶方向为上坡路段。

(七)车辆装载情况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该车事发时为空车。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冯高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为躲避行驶路线上的不良路面状况,在向右改变行驶轨迹过程中,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右侧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郑清苗无证驾驶二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车未与大货车保持侧向安全距离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问题

冯子荣车队系肇事车道路运输活动组织单位,是道路运输行为组织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无照经营、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

四、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

(一)石井镇人民政府负责部署辖区内道安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对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路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二)石井交警中队、石井派出所负责协助开展交通秩序整治、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石井镇人民政府对石井镇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路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协助石井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力度不够。

(三)石井镇下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常态化道路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配合开展整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对下房村虎井泛成精加工门口路段路面隐患巡查检查开展不到位;对全村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及时对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使用者开展宣传教育。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冯高财。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冯子荣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理。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冯子荣作为道路运输活动组织者,对其组织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关监管责任单位及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材料,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道路亡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委办〔2022〕34号),建议由南安市道安办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南安市石井镇“9·29”车辆伤害事故经验教训。

(一)石井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道安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部署,认真研判辖区内交通事故,针对重点人、车、道路、企业开展专项治理;要督促辖区货运企业、砂石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做好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道安宣传、酒醉驾宣传等;要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做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对影响道路安全的路面因素。

(二)下房村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常态化道路巡查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安全隐患,配合开展好整治工作;要配合落实道路交通安保设施;要做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对村民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等法行为予以劝阻。

(三)石井交警中队、石井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有关道安工作,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发现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对辖区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研判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要持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七进”(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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