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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康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0年04月27日10时31分许,在龙华乡双江村碧螺寨G357(585km+600m)路段,罗祖淦驾驶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57由赣州方向往上犹方向行驶,与其车行方向从左往右跑步横过公路的行人何定英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何定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交管大队,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区总工会派员组成的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检测检验、调查询问、分析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江西省同益物流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16年5月2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6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车辆性质: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936070000188248)及150万第三者责任险(PDZA201936070000158550),有效期至2020年6月12日。该车当前状态:正常。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罗祖淦,男,持“A2E”证,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良村镇厚村村下湾组1号,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362101194809 ,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30日,发证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驾驶证当前状态:锁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取保候审。

2.何定英,女,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华乡双江村碧螺寨5号,行人,已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省同益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付爱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7210634738849,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茅店镇东田村排高组35号 ,营业期限至:2063年03月1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建材(化学危险品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情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57国道(585KM+600M)赣州市南康区龙华乡双江村碧螺寨路口路段,事发时现场天气状况为晴,视线良好。该路段系刚经过完弯道,整个道路路面宽7.2米,往西通往上犹方向,往东通往唐江镇方向,车辆由赣州往上犹方向行驶,沥青路面,标志标线齐全。事发现场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刹车拖印,左后轮刹车长度为15.1米,右后轮刹车长度为24.5米,车辆位于由赣州往上犹方向机动车道右侧,车前左侧部碰撞痕迹,道路右侧金属护栏刮擦、碰撞痕迹;何定英尸体善距车辆左前轮1.1米。

(五)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理检)字第04293号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罗祖淦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份。

2.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技)鉴字第212002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分析意见和结论:赣BB0875/赣B7582挂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3.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尸)鉴字第1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何定英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4.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痕检)字第085号痕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赣BB807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前左侧部的痕迹特征,符合赣BB807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其车前左侧部与人体发生碰撞、刮擦所形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4月27日10时18分许,罗祖淦驾驶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57由赣州方向往上犹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57(585KM+600M)南康区龙华乡双江村碧螺寨路口路段时,与其车行方向从左往右跑步横过公路的行人何定英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何定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04月27日10时31分许,南康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路人王先生报警称:在龙华乡双江村碧螺寨路段,我看见一辆挂车赣B7582挂与一名行人相撞,车损,有人受伤,已自行通知120,请处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即指令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唐江中队出警,唐江中队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经医院检查行人何定英已当场死亡,遂立即转报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陈星帆、刘春阳立即赶赴现场,在副大队长吴建华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勘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康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家属均得到抚慰和赔偿,没有出现上访上诉现象,社会舆论平稳。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1人死亡,未造成车辆等其他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依据《江西省2020年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进行核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罗祖淦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路面动态,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何定英,步行横过无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祖淦,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路面动态,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何定英,系行人。步行横过无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省同益物流有限公司,根据《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赣BB0875/赣B7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涉及第四条的规定,建议不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各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各类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强化企业履行对所属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的主体责任,控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杜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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