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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青黎路“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来源: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1年3月22日4时50分许,杜玉江驾驶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处,与林作玉驾驶停驻于青黎路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杜玉江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即墨区公安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段泊岚派出所、段泊岚执勤中队及120急救中心等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3〕53号)等有关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区总工会组成的即墨区青黎路“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赵洪芝,登记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马陵前村,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情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5月3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5月4日。

2.杜玉江,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4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327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莒南县壮岗镇后坡村,现住地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城西梦翔运动花园26号楼X单元xxx户,驾驶证号3713271979xxxxxxxx,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9日。

(二)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龙口市科进经贸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6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烟370681319928号,由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注册日期:2020年11月17日,运输证起止有效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年审有效期止:2021年11月17日。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龙口市荣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道路运输证号:烟3706xxxxxxxx号,由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注册日期:2020年11月23日,运输证起止有效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年审有效期止:2021年11月23日。

2.林作玉,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4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8xxxx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驾驶证号3706811979xxxxxxxx,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1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3706811979xxxxxxxx,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初领时间:2008年7月25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发证机构: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三)车辆所有人情况

1.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赵洪芝,女,4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10xxxxxxxxxxxxx,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城西梦翔运动花园,与杜玉江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份夫妻两人自购该车。2021年3月21日晚上杜玉江回家告诉赵洪芝拉了一车树苗要到即墨送,具体从哪里拉的要送到即墨什么单位赵洪芝不知道;3月22日1时左右杜玉江从家里自己驾车出发,7时左右赵洪芝接到即墨交警电话通知杜玉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对接,查询山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未查询到赵洪芝、杜玉江在日照市、莒南县、青岛市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赵洪芝、杜玉江未注册登记过生产经营单位。

2.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龙口市科进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DHWPT0G,法定代表人:高殿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汽车用品批发、零售,物流代理服务,货运代理,道路普通货运,普通车辆专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二手车买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龙口市荣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73948560A,法定代表人:张怀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0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住所: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经营范围:木制托盘加工、销售及带锯加工,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驾驶人、车辆及其他检验鉴定情况

1.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青即)公(刑)鉴(尸)字〔2021〕J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杜玉江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21〕61255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杜玉江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21〕61256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林作玉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第210333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分析意见: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尾部相碰撞形成两车痕迹。

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1〕交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次事故形成过程为: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南北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头北尾南停驻于南北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内接触碰撞,碰撞后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被向前撞出运动一段距离后停止。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时停驻于现场;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分析计算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时行驶速度。

(五)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2021年3月22日1时左右,杜玉江驾驶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运送树苗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当日4时50分许沿青黎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处时发生交通事故;3月22日2时30分左右,林作玉驾驶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送完石子后从胶州返回龙口,当日3时20分许沿青黎路由南向北空车行驶至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处,头北尾南停驻于青黎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并在车内休息。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青黎路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前,青黎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坦,中心施划单黄虚线,半幅路面由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构成,机动车道宽400㎝,非机动车道宽400㎝。事故时天气晴,视线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3月22日4时50分许,杜玉江驾驶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黎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处,与林作玉驾驶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头北尾南停驻于南北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内接触碰撞(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鲁FBT1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GH5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尾部相碰撞),致车辆损坏、杜玉江当场死亡。

2021年3月22日4时52分,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即墨区青黎路青岛富士包装有限公司前处,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被挤压在车内受伤。接报后,公安即墨分局指挥中心迅速转报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段泊岚派出所、段泊岚执勤中队及120急救中心。各单位接指挥中心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20急救中心现场确认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杜玉江当场死亡,5时30分交警大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勘查组、现场走访组、视频侦查组、现场秩序组及信息收集组,6时40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6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全力做好了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工作。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组织专班人员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现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杜玉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驾驶车辆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是引发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林作玉驾车违反《山东省实施

(二)事故性质

鲁LQG128号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所有人赵洪芝和该车驾驶人杜玉江均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主体范围,经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杜玉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林作玉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杜玉江在此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建议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林作玉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关键环节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力措施,紧盯源头治理。一是严把动态监控关,督促企业确保监控人员及时坚决予以纠正车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二是严把从业人员关,督促企业加强全员普法教育,强化守法意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是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例检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动态监控设备、车辆关键部件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强化执法管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监管力度,保持严管高压整治态势,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逢车必查,逢章必纠,依法处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非法营运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三)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曝光提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媒介,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继续用好隐患约谈、案例推送、事故预警等有效做法,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多用群众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交通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多用当地的违法、事故案例以案说法,让更多的驾驶人和群众深入的了解各项交通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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