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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工伤难认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25日

  案情  

  余某于2005年10月开始在江门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工作,2006年1月17日在该公司车间开机床时被机床导轨压伤左食指末节。2007年1月17日,余某向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向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于2007年1月25日前补正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其收到通知后,没有依时补正材料,该局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余某不服,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局拒不履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属于不作为行为,判令该局履行职责,并由该局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但其没有在期限内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所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已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完整的材料且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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