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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4日

 【案情

  2008年7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在某中医院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期为三个月,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8年3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认为甲是在为医院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提交了甲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中医院以甲还在试用期为由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予以工伤认定申请,于是,甲父便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理后认为,虽然甲为医院试用期的工人,但是甲是在医院从事医院安排的具体工作,并且根据甲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甲与医院形成了劳动关系。甲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单位就具有工伤认定权,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就甲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医院不服,医院认为,甲为医院的试用期的工人,就其赔偿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应予以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医院在行政复议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以维护,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这是相关当事人所没有争议的,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是发生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发生事故致害能否和正常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我们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以及试用期的职工的地位,对该情形下的伤害性质做出法律评析:

  一、工伤必须是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列举式的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就是说,条例规定了工伤必须是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只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可否认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的致害事故也是多种多样,有限的列举性规定要想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就需要我们在适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时对法律条文作一定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当我们考察一行为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具体评析该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为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

  本案当中,甲是在上班时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成为植物人,也就是说,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甲所受伤害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

  二、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除了人身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状态外,对于某一事故伤害劳动者要想被认定为工伤还必须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没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一般不存在工伤问题。所以构成工伤必须具备“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对方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状态下的,应当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的甲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虽然发生在试用期,但是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了劳动关系,试用期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甲受伤情形满足上述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拒赔理由是与法律相违背的,甲某所受伤害应当予以工伤性质认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在实践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劳动者要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捍卫自己正当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告诫相关违法单位,任何企图违反法律规定、逃避责任的做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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