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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之后引发分配诉讼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农民工李某在建筑工地上因公受伤,在治疗期间,其父亲和妻子作为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私了协议,获得了32万元的巨额赔偿。不久,李某离开人世。由于32万元赔偿款中未明确李某父母的赔偿金额,为分割问题,公婆将儿媳告上了法庭,双方展开了一场抚恤金数额之争。  

  意外工伤  

  原告李老汉今年69岁,妻子单某今年72岁。40多年前,夫妻俩人因未有生育,收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男婴,即李某。也许收养了一个儿子后给夫妻俩带来了福气,随后,夫妻俩人先后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虽然李某非已亲生,但夫妻俩还是视同亲生一般,对李某呵护有加。李某长大后,夫妻俩为其办理了婚事,娶了本镇的一女子徐某某为妻。不久,李某与妻子徐某某生育了一女儿。李老汉看到养子与儿媳对自己不错,而家中条件也不好,便将亲生儿子招出为婿,女儿也嫁出去了,指望依靠养子李某为其养老送终。  

  李某原本从事水上运输,但这几年水上运输不景气,李某看到建筑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收入不错,便跟着本市的一个建筑老板外出前往南京打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6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突然坠落地面。工地老板当即将其送往南京市的一家医院抢救,虽然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未脱离病危状态。  

  巨额赔偿  

  工地老板在李某出事后,通知了李某的家属。李老汉和李某妻子徐某某随即赶往南京处理李某治疗事宜。李老汉还请了村干部等二十余人一同前往。建筑老板虽然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该工程,但实际上盈亏都是建筑老板自己负责,属挂靠经营,因此,不希望将此次安全事故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因为如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工地会被停工整顿,甚至罚款。建筑老板遂要求和李老汉私了。李老汉与儿媳徐某某见李某虽经几天抢救,但仍处于病危状态,而医院方面表示李某被抢救成功的希望已微乎其微,遂同意与建筑老板私了,并决定私了后将李某接到家乡去治疗。  

  在双方的协商之下,建筑老板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32万元,协议时支付30万元,待李某去世后支付2万元。协议书中注明该32万元包括转院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所有相关人员的抚养费、护理费、亲属往来误工费、车旅费用等费用。李老汉和徐某某作为李某的亲属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签订当日,李老汉请了救护车将李某从南京接回家乡医院治疗,但李某在接回的当日即因抢救无效去世。  

  分割成讼  

  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徐某某对手中的32万元赔偿款,却只字不提。李老汉想到自己抚养养子这么多年,原本指望养子养老的,现在养子已去世,那32万元赔偿款总不能归徐某某一人所有,遂通过他人向徐某某提出分割赔偿款。而徐某某却表示,为办理丧事,先后已花去几万元,而且还为李某偿还了部分生前债务,以后还要负担未成年女儿的生活及上学,故不同意分割。同时表示愿意代李某尽赡养义务。  

  李老汉夫妇对儿媳的回复自然是不满意,遂聘请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将徐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本属两原告所有的被供养人抚恤金125000余元,计算依据为两原告供养费每人每年按照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0957元的30%,计算10年。  

  被告徐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领取了赔偿款32万元情况属实。但是,赔偿协议中并未明确两原告的供养费用是多少,故两原告主张125000元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徐某某在协议签订后过几天或数十天死亡,32万元或许就被全部用完。现32万元部分已用于办理丧事及偿还债务,所余还得抚养未成年的女儿,故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因工死亡后,被告徐某某在用人单位全额领取了赔偿款32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原、被告系受害人的父母和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依法请求分割赔偿款的权利,而且用人单位在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中也已明确,32万元赔偿款中包括被供养人的抚恤金,本案两原告系受害人李某生前的供养对象,且两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故要求被告返还作为赔偿款中被供养人的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原告主张的供养费的标准和计算年限问题,由于用人单位在赔偿协议中没有明确两原告供养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起诉时主张按照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0957元的3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按每人计算10年的供养费,与法无据。按照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4条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至75周岁止,最长不超过20年,依此计算,李老汉为7年,其妻子为4年。遂判决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两原告供养抚恤金69000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但被告亦未自觉履行,目前,本案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三项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李某因工死亡,由于其妻子徐某某尚未达到被供养的年龄,故李某的供养亲属为其父母和女儿,其三项赔偿费用为20万元左右,而用人单位赔偿了32万元,多赔偿了10万元,这10万元应当视为死者的遗产,那么,在原、被告之间,或许还有可能再进行一次分割遗产的诉讼。  

  案后余思:  

  工伤私了事难了  

  近年来,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为避免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制裁,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私了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者的伤残未经过伤残鉴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仍然容易引起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私了后的诉讼案件增多。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获赔的数额明显偏低,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明显侵犯时,在私了后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再次赔偿;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私了时一般都不明确每一项具体的赔偿金额,导致因工死亡的劳动者亲属之间为分割赔偿款产生纠纷,一般是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在配偶死亡后,导致双方之间的亲情被弱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容易对簿公堂。因此,法官建言,工伤事故,最好别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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