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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被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挂靠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引发诉讼————劳动部门认定职工死亡属于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汇劳动局)对陈先生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的认定。    

    2005年1月1日晚上,南汇区某工地安排职工聚餐,陈先生聚餐结束后自行骑轻便摩托车回家,在行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相撞,陈先生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而于当日死亡。    

    去年,南汇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先生系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    

    公司向南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今年4月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诉称,陈先生系李先生、唐先生两自然人雇用的职工,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在事发当日,工地未安排陈先生工作,晚上聚餐只针对外地民工,陈先生非工作原因滞留工地。陈先生酒后驾车且违反交通法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有关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的内容由南汇劳动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挂靠合同、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案外人李先生、唐先生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对外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陈先生受雇至工地工作,与公司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认为其与陈先生无劳动关系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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