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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找准用人单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4日

    案例:

     2004年3月9日,胡某随同刘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六安市“某某豪园”做工。2004年9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胡某在“某某豪园”2栋楼工作时,不幸从五楼脚手架上摔下来,致右脚摔伤。胡某的伤于2004年12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31日,胡某与刘某达成协议,该协议确定由“某某豪园”项目部一次性垫付胡某工伤医药费和劳动补偿费合计6300元。2007年7月16日,胡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八级。至此,胡某是否有权请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伤赔偿?

  松律师解析:

     该案中,胡某虽然与刘某、“某某豪园”项目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有某种联系,但是,胡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胡某有权依法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工伤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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