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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案情】

  张某系济南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他的家位于离工厂5公里的济南某镇,每天张某都骑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工作。某日张某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车撞倒在地,造成张某受伤,并且其电动车也严重受损,张某及时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所致。

  事后公司认为,张某是遭遇交通事故所伤,与其工作无关,所以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康复后,张某向单位提出承担相关费用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以劳动争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张某受伤是否系工伤,应当首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性质,此后对于工伤待遇不履行才可提起劳动仲裁,所以仲裁机构对于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于是,张某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张某是在去单位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张某的受伤依法做出工伤性质认定,并且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最终,张某依法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在本案中,受伤职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的救济遭到拒绝,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程序缺乏正确的认识,张某曲折的救济过程提示我们,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阶段。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经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经程序。

  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张某都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他的受伤性质处于不特定状态,至少可以说他的受伤性质还不能说是工伤,其要求单位予以给付“工伤待遇”是没有根据的,并且以工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也是缺少认定程序的。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张某受伤是否系工伤,应当首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性质,此后对于工伤待遇不履行才可提起劳动仲裁,这样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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