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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单位应该如何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案情介绍

  余某2007年5月住进某汽车修理服务公司的职工宿舍,与公司的员工同吃住,且不承担食宿费用。2008年4月7日,余某与汽修公司的员工刘某一起把从汽车上拆除的安全气囊拿至仓库,为测试气囊是否充气将气囊与电瓶相连,因气囊爆炸而受伤。汽修公司员工张某等人当即将其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医院出具了《重危病情通知书》,张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在“与病人关系”一栏填写了“同事”。汽修公司负担了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后又承担了余某安装义眼的相关费用。2008年10月底,余某因赔偿事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汽修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5万元。仲裁期间,仲裁委员会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相当于工伤致残程度五级。2009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汽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余某事故伤害赔偿金27.7万余元。余某和汽修公司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余某的父母与公司代理人是亲戚关系,由于其家租住处太小,在得知公司的员工宿舍有空余后,将余某从老家接到上海托人联系安排至公司居住。公司曾多次拒绝,后碍于情面同意了,且余某非成年人,公司明确告诫其不得碰触公司的维修工具和车辆,不得妨碍公司员工的工作。白天,余某有时外出,有时在公司的修理场地玩耍,由于其生性顽劣,公司曾多次要求其搬离。2008年4月7日,余某在修理厂受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公司仅仅为余某提供了食宿,双方之间并未建立用工关系,故不同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余某方辩称,余某是经人介绍去汽修公司做学徒的,每月300元,包吃住。公司所说与事实不符。鉴于余某是在公司工作时受伤,故要求公司参照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四项待遇28.3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判令汽修公司支付余某一次性事故伤害赔偿金277656元。

  案例分析

  在许多工伤赔偿争议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往往是最大的争议问题,本案也不例外。本案中,因为余某属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更涉及伤害赔偿标准问题。辨析本案,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认识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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