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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 施工人员工伤认定引诉讼

作者:刘太金  来源:新法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0日

  一审宣判后,仙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仙尧公司上诉称,新余市人保局在傅平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且对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不服认定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起诉期限,属程序违法。

  仙尧公司认为,公司与傅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人保局根据“原劳动部通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敖军、傅华与傅平之间应属雇佣关系。

  因此,仙尧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新余市人保局认为,仙尧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部通知”就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的普遍现象制定的,涵盖了各种发包层次。

  在新余信达·丽城项目8#楼施工工程的层层发包中,该公司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傅平只要被其中一个分包人招用即与该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应当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余市人保局认为,由于层层分包关系的存在,傅平不可能提供与仙尧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但该公司对工程被层层分包及招用傅平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在发包、招用事实清楚,“原劳动部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确认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确认。因此,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仙尧公司认为本案必须先经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新余市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未严格按国务院社会保险(放心保)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书写,且未告知当事人不服认定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起诉的期限,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仙尧公司认为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认为,在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单位通常会提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进行抗辩,将对劳动者的责任推向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包工头则以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

  “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怠于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曹澄清称,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法院的判决能使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曹澄清表示,首先要选择合法项目承包方式及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尽量不采取挂靠方式分包建设工程,并严格禁止选择自然人作为项目承包人。在选择组织或单位为项目承包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揽相关项目的资质。

  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仅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用工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约定施工企业因此被追究经济责任后的追偿权,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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