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霍里镇铁矿“4.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015年4月5日上午6:12分左右,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一名工人下井时从井口罐笼坠入井底,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张代地,男,45岁,四川绵阳人,系陕西省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事故发生后,霍里铁矿及时将事故情况进行了上报。市安监局和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示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及善后。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追究相关责任。花山区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成立事故调查组(花政办﹝2015﹞10号)展开事故调查。以区安监局为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区法制办、区人民检察院、花山公安分局、区工会、霍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的“4.5”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成立于1990年6月,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马鞍山市向山镇陶村罗卜山南坡,法定代表人吴成瑞,主要从事磁铁矿开采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8日),年产5万吨磁铁矿。2012年11月完成国家三级安全标准化建设,2012年12月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2、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位于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之字巷,法定代表人刘忠海,主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核发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015年1月1日,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甲方)与鑫海公司(乙方)签订了采掘工程施工协议,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甲方提供设备,乙方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

2015年3月18日,鑫海公司与雷兴华(男)签订了委托代理证书,代理期限至2016年3月18日。代理范围为:全权负责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的矿山采掘施工管理,安全教育,生产管理,工程款结算等事项(即任该公司霍里铁矿采掘项目部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4月5日上午6时许,鑫海公司员工张小波、张荣、张代地、孙传申4人准备下井清理巷道作业。张小波、张荣、张代地三个人先进罐笼等待正在刷考勤卡的孙传申。当时,张代地手托着防护帘一脚踏在罐笼里,一脚踏在外面地上。此时,卷扬工王金林在自己感觉好像听到打铃声、也没看监控情况下,启动按钮,开启卷扬,致使罐笼下降2至3米,张代地右脚刮擦井沿身体向下失控从罐笼进口坠入深90米的井底,这时卷扬工王金林听到外面人声噪杂,停止卷扬下放,将罐笼提升上来。张小波、张荣从罐笼里走出来,孙传申也走过来,三人开始呼救,电话报告矿上管理人员,鑫海公司项目负责人雷兴华指挥现场工人下井将张代地抬至井上,并用矿上备用的车将张代地直接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8点左右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市、区安监局和霍里街道相关领导7时左右接霍里镇铁矿情况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花山区安监局依法下达停产指令,采取封井措施,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工作。该企业积极做好事故善后赔偿抚恤,已于4月15号处理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6时12分左右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并拨打了120、110。霍里铁矿和鑫海公司相关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并报告市、区安监局。6时40分左右,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8时左右,市、区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处置工作。整个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做到有序开展现场施救、伤者医治和死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等级:一般事故,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约115.8万元人民币。

其中:(1)丧葬、抚恤金约85 万元。

(2)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费用约2万元。

(3)事故罚款28.8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卷扬工王金林(持证,系鑫海公司聘用)在信号工代后宝在没有给出信号,未听到打铃声情况下,开启按钮,启动卷扬机,下放罐笼,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2、罐笼、信号室、卷扬机之间的启动安全连锁装置失效。

(二)间接原因: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卷扬工违规操作。

2、罐笼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存在重大设备安全隐患。

3、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不够,未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25万元。

2、雷兴华,鑫海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作业监管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000元。

3、霍里镇铁矿,对罐笼重大设备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2.9万元。

4、王金林,鑫海公司卷扬工,在没有得到信号工发出信号情况下,启动卷扬机控制按钮,操作不当致人死亡,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3000元。

5、王德金,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对存在的特种设备日常督查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1000元。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马鞍山市霍里镇铁矿和鑫海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危险源识别工作,强化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事故防范意识,落实作业现场安全互保责任。

3、加强现场工艺与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改造,特别是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4、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工作,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5、在复产时,对提升设备的连锁装置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要对矿内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