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
(1) 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
(2) 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
(3) 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
(4) 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
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当基坑周围无环境保护问题时,可以按照墙前被动土压力的极限位移值考虑安全系数来分析水泥土重力式支护结构或悬臂式支护结构的报警值。
支护类型 | 硬土 | 软土 |
悬臂式(顶部) | (0.5~1.0)H% | (1.0~2.0)H% |
重力式(顶部) | 1.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