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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伤也应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2日

    许多青壮年、甚至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通常无力考查就业单位是否属于“无证经营”、雇佣不到16周岁的孩子是否合法,只是抱着有活干能挣钱的念头就加入到打工者的队伍中。殊不知,务工期间一旦发生伤亡意外,他们面临着维权尴尬:因“非法用工”的性质,这些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纠纷通常被作为雇佣合同予以处理,因工受伤后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悬殊很大。

    法律界人士指出,国家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非法用工导致伤亡也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进行特殊保护,这样有利于劳动者获得简易快速的判赔。

    案例回放

    案例1:在砂场打工意外身亡 老板一审被判赔偿20万

    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乡将台村青年农民姚某自2006年4月起,在朱某开办的“黑”砂厂从事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的工作。2009年6月1日,姚某驾驶挖掘机向另一员工小海驾驶的汽车上装砂子时挖掘机出现故障,姚某停车检修时,被小海驾驶的汽车当场撞死。小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而砂厂也因无证采砂被当地水利局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砂厂对姚某善后事宜拒绝任何赔偿。2009年9月,姚某亲属将朱某起诉到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索赔24.58万元。同年12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姚某亲属共计20.9万余元。

    案例2:假期打工落下伤残 初中生获9万工伤赔偿

    2009年1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未满15周岁的初二学生小东放寒假后,到村里个体老板章某开办的砖厂打工。22日,小东左手被机器所压,最后落下七级伤残。章某在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赔偿,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赔偿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并按河北省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章则答辩称,因小东不满16周岁且仅为短期工,因而不属于工伤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当地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小东的诉求。

    案例回放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磊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主持人:“非法用工”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案件几乎全部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处理,何为“非法用工”?

    贾立军: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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