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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地质勘察项目“2018.9.5”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至县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8年9月5日18时40分左右,安徽工程勘察院承建的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伟为组长,县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9月18日上午调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0月17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青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尹宗旺,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地址位于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603号。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位于青阳县南部新城区天柱南路与芙蓉大道交叉口东侧,项目总占地面积141.28亩,一期总建筑面积约81739.82平方米。县卫计委《关于要求对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青卫计规财[2016]3号)经县发改委审查于2016年7月21日予以批复,现已完成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理完成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不动产权证,整体搬迁项目规划方案已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8月10日安徽工程勘察院被确定为青阳县小额工程建服务项目-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质勘察中标单位,项目编号:青政采小(GC)2018-086。

(二)施工单位:安徽工程勘察院成立于1990年9月17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林宾,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8555D(1-3),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机械产品加工及修理(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8月13日,青阳县人民医院与安徽工程勘察院签订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8月10日安徽工程勘察院任命苏义华为“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工程”勘察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并于8月23日正式开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9月5日15时左右,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施工工地上,赵作芳在钻机尾部地面上操作钻机往后倒的同时人在后退,当钻机到达预定42号孔位时赵作芳便拉起钻机离合器,因钻机钻塔未按规定落下、现场作业面不平致使钻机滑入旁边的水沟,将赵作芳压倒在水里,现场作业人员王庭龙、龚礼安立即进行施救,并拨打“110”、“120”。约40分钟左右,县消防大队、医院救护车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将赵作芳救起并经医生检查确认已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县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

死者情况:赵作芳(身份证号码:3****************4),

男,汉族,53岁,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银堤村32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面不平整、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钻机钻塔未按规定落下后进行移位。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3)现场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作业面不平整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未能及时将钻机钻塔按规定落下后进行钻机移位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平整作业面,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作芳,钻机辅助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2、苏义华,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工程勘察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作业面不平整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未能及时将钻机钻塔按规定落下后进行钻机移位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对苏义华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林宾,安徽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对该项目工程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林宾处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叁拾肆元(¥32434.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安徽工程勘察院,没有加强对青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工程勘察项目的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安徽工程勘察院处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3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安徽工程勘察院要认真汲取“2018.9.5”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并对承建的工程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及隐患,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

2、青阳县人民医院要加大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应进行重点跟踪,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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